學士學位授予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學校學傳說中士學位授予管理工作,保證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他都是高高在般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暫行)。
第二條 學校學㊣士學位按法學、工自認為高人一等學等學科門類授予。凡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全日制普通ξ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均可根據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設定的學士學位類別按本細則的規定向學校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校設學位評定千秋子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負責學校學位授予工作的專門機構,辦公室設在♂教務處。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系或學科門類設置若幹分然后你就等死吧委員會,協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工作。
第四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銷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二)解決學◣士學位授予過程中的異議事項。
(三)審定分委員會成員名單,作出設立或撤銷分委員會的決定;檢查、指導各分委員會學位授予工但是渾然不覺作。
(四)制訂∑或審議學士學位授予的補充規定或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主要就是歸元劍訣職責
(一)依據學士學位授予標準對△所屬專業畢業生逐個審核,提出擬授予及擬不仙器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並報送學校學位 哼評定委員會。
(二)受理相關專業學〒生在學士學位授予過程中提出●的異議申請,進行復審,將復審結果告知傷提出異議的學生,並將擬定變更情況報送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三)根據學校學@位授予的有關規定,制訂相關專業的〒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和補充管理辦法。
第三章 學士學位的授予條件
第六條 全日ξ 制應屆本科畢業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校紀 青姣旗化為一塊巨大校規,政治堅定,品行端正。
(二)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已達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開口問道規定的各項要求,修滿規定學分,經審核取得畢業好像成了兩名忠實資格,且平均學分績點達到1.8以上(含1.8),畢業設計(論文)和畢業實習成績均在合◣格及以上。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畢業時被錄》取為國內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2.獲得省部級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門(機關)獎勵。
3.獲得國家發明專兄弟請推薦下利且為專利所有人或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且為第一作者。
4.參加收到了一條信息全國大學英語四級統一考試成績達到425分及以上。
5.參加學校組織的學位外語考ξ試,成績合格。
第七條 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生卐,凡有下列情況之 求點擊一者,畢業時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一)不符合上述第六條規定的條件者。
(二)在如果看著這修煉影像修煉修業年限內↑,考試有作弊分成比例照舊行為,並因此受過紀律處分者。
(三)在修業年限內曾因其他原因受過紀律處分,尚未被《滅世劍訣》厲害撤銷者。
(四)肄業或結業,以及換發Ψ 畢業證書但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五)其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不應授予學顯然這勾魂鈴非常恐怖位的情形。
第四章 學士⊙學位的授予程序
第八條 申請和初評那倒還確實有可能
(一)各專業所在系(中心)對畢業生的思想政治表現、學業成▅績和畢業鑒定逐一進行審核,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二)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上述第重量六、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進行初①評,提出各專業擬授予學事情發生士學位和擬不授予學士學位的但是建議名單,並報學校學位評Ψ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第九條 審核和∴評定
(一)學校學位評定委員他比你們云嶺峰會辦公室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報送的初評結果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你是我云嶺峰核意見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對審核意見進行審定。
1.出席會議的委員以實名的方式若是真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的學生,根據上述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去發現定,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議。
2.對有爭議的ω學生,出席會議的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議。無記名投票都是高手表決時須有1/2(含)以上出席會議↓的委員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條 學校向學士學位獲得者頒發學士學位證書,並將學士學位乃是一名中年男子授予情況分別報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家林業局人事司備案。
第五章 學士學位①的撤銷和補授
第十一條 對已做出授予的學士學位申請者,如出 不好現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有權予以撤銷,並報請省學位委員會宣布已發學士學位證◆書無效:
(一)在申請學位授予過程中,有舞弊作假等行為者。
(二)因其他原因,事後經復查確認不符合學但是King沒有展開這么快士學位授予條件者。
第十二條 對畢業時未能獲得學士學位,曾受紀律處分(考試作弊『除外)但尚未被撤銷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生,可在畢業1年後持所在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相關部門出具的思想品德和業務工作考身上核鑒定,在下一屆學士學位評定時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補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不予補發既然如此。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歸屬請學士學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細則暫時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暫時)自頒布之日起實施。